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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车辆技术标准》的文字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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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江西省道路运输条例》(2017年9月29日江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修订)《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等六部委令2022年第42号)《出租汽车运营服务规范》(GB/T22485-2021)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出台了《南昌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车辆技术标准》。

一、修订背景

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等六部委令2022年第42号)第十二条“车辆的具体标准和营运要求,由相应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发展原则,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的规定,新修订的《南昌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已明确授权由我局另行制定具体标准。鉴于《南昌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车辆技术标准》为《实施细则》配套文件,为确保网约车车辆许可规范有序推进,特启动本次修订工作。

二、修订内容及依据

(一)车辆共性标准

共性标准共5项,与现行标准相比,主要修改如下:

1.新增网约车一律为出厂新乘用车

为逐步将网约车行业纳入规范化管理,在原《实施细则》制定时,主要考虑存量车办证需求,借鉴外地城市普遍做法并结合本市实际,将车辆办理网约车运输证的车龄准入条件放宽至3年以内。但随着行业规范化管理要求的提升,从安全运营、车容车貌、乘车环境等方面综合考虑,亟须对新增网约车全面实行出厂新乘用车准入制度:一是有利于提升安全运行基础条件;二是有利于提高乘车环境舒适度;三是有利于避免南昌成为外地淘汰或更新网约车的“洼地”,防止车况较差的外地车辆大量涌入,影响城市形象;四是为进一步明确新乘用车的界定,在本标准附则中单独作出说明,即:车辆未在公安交管部门办理过机动车登记手续,或车辆行驶证载明的注册日期未超过三个月。

制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等六部委令2022年第42号)第十二条相关规定。

2.进一步明确安全运营等必备条件

一是原《实施细则》中有关安全运营条件的规定较为笼统,在实践中缺乏明确的判断标准与可操作性。借鉴外地城市经验,将车辆必须符合的安全运营硬性条件通过引用具体文件名称予以明确;二是原《实施细则》未对车辆环保提出要求,现结合国家环保政策予以增设。

3.进一步明确行李箱容积

为满足乘客日常出行行李存放需求,并参照现行《南昌市巡游出租汽车车辆技术标准》,统一出租汽车行业服务水平,在车辆共性标准第五款中明确“行李箱容积可供放置乘客行李物品的空间不少于净容积的三分之二”。

(二)车辆差异化标准

差异化标准按照车辆燃料类型及用途共设定三类,具体如下:

1.新能源汽车差异化标准

一是根据新能源车辆座位数,结合行业管理需要,以座位数为前提合理设置车辆轴距标准:5座及以下乘用车轴距不小于2700毫米;7座及以下、5座以上乘用车轴距不小于3000毫米;二是根据新能源汽车分类,结合国内新能源车发展趋势,将纯电动新能源车型综合工况续航里程提高至不低于400公里;三是明确7座及以下、5座以上乘用车须为三排座椅乘用车,同时规定不得擅自拆除座椅,防止客货混装;四是采纳江铃集团建议,将插电式混合动力及增程式新能源车型在纯电驱动状态下的续驶里程要求从不低于150千米调整为不低于100千米,有利于降低经营者购车成本,加快混动及增程式车型在网约车市场的普及。经了解,我市江铃集团生产的福特领睿、领裕两款插电混动车型符合此标准,市场上其他主流车型如比亚迪M9、比亚迪DM-i、荣威iMAX8、传祺E8等也均满足要求。

2.燃油车差异化标准

一是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发展原则,将原车辆轴距不低于2650毫米的标准调整为不低于2700毫米,同时明确发动机排量不小于2.0L或1.8T,功率不小于100KW。禁止使用柴油燃料发动机,且车辆不得私自改装。二是鉴于混合动力车辆市场仍有部分需求,借鉴现行标准,将原双擎混合动力车辆发动机与发电机功率合并计算不低于81kW的要求,调整为”混合动力车辆发动机最大净功率与驱动电机峰值功率合并计算后大于等于100KW”,既提高指标下限,也规范了术语表述。

3.特需车辆差异化标准

结合交通运输部关于适老化无障碍交通出行的工作要求,增设了为行动障碍人士出行提供服务的、配置专用无障碍设备的网约车从事经营的相关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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