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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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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根据《南昌市轨道交通条例》第二十五条,为规范我市轨道交通运营秩序,为乘客提供安全、优质服务,特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凡进站、乘车的人员,均应遵守本守则。

第三条轨道交通实行“一人一票”或“一人一证”制,乘客应持有效凭证乘车,不得采取尾随、强行冲撞自动检票机等方式逃票。

第四条乘客越站乘车的,应当补交超过部分的票款;乘客持票进入付费区后,须在180分钟内出付费区,超过上述时限,按线网最高单程票价补交票款;车票金额不足时,乘客需补交超过部分票款。

第五条乘客无票(凭证)、持无效车票(凭证)、冒用他人乘车证件或者其他违规行为进站乘车的,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按照线网最高票价补收票款,并可以加收五倍票款。

第六条一名成年乘客可免费携带两名身高不足1.3米(含)的儿童乘车,超过两名的,按实际超过人数购买全票。

第七条乘客随身携带的物品,单件重量不得超过30千克、长度不得超过1.8米、宽和高均不得超过0.5米,并不得污损乘车环境或者影响其他乘客正常乘车。

第八条乘客应当遵守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文明乘车,不得有下列影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秩序的行为:

(一)在车站或者列车内涂写、刻画或者私自张贴、悬挂物品;

(二)携带动物(导盲犬、军警犬除外)进站乘车,携带有严重异味、刺激性气味、易污损设施的物品进站乘车;

(三)擅自推销产品或从事营销活动,乞讨、卖艺、收捡废旧物品、揽客拉客及歌舞表演,大声喧哗、吵闹,使用电子设备时外放声音;

(四)骑行平衡车、电动车(不包括残疾人助力车)、自行车,使用滑板、溜冰鞋;携带自行车、电瓶车、电动滑板等电动代步工具(无障碍用途的电动轮椅除外)或充气气球乘车;

(五)在列车内进食(婴儿、病人除外);

(六)随地吐痰、便溺、乱吐口香糖,乱扔果皮、纸屑等废弃物,躺卧或踩踏座席;

(七)擅自摆摊设点、乱堆乱放随身物品、散发宣传品;

(八)穿戴涉邪、涉恐、涉黄、涉非法宗教宣传的服饰、徽章、器物、标识、标志及标语等;

(九)赤脚、赤膊等不文明行为;

(十)在车站范围内容易引起大量人员聚集围观的行为,影响客流秩序或造成客流组织安全隐患的行为;

(十一)发射(送)传播涉非法信息的无线网络信号或链接;

(十二)在车站和列车内滋扰乘客;

(十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九条禁止乘客有下列影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行为:

(一)拦截列车,在列车车门或站台门提示警铃鸣响时强行上下列车,车门或站台门关闭后扒门;

(二)擅自操作有警示标志的按钮和开关装置,在非紧急状态下动用紧急或者安全装置;

(三)携带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放射性、腐蚀性以及其他可能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危险物品进站、乘车;

(四)攀爬或者跨越围栏、护栏、护网、站台门等,擅自进入驾驶室、轨道、隧道或者其他有警示标志的区域;

(五)向轨道交通线路、列车以及其他设施投掷物品;

(六)损坏车辆、站台门、自动售检票、隧道、轨道、路基、车站等设备,损坏、干扰电缆和通信信号、视频监控、机电设备等系统;

(七)污损、移动、遮盖安全、消防、疏散导向、站牌等标志、监测设施以及安全防护设备;

(八)在车站、列车内吸烟(含电子烟),点燃明火;

(九)在运行的自动扶梯上逆行、推挤、嬉戏打闹;

(十)危害轨道交通设施安全、影响运营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十条8周岁以下儿童、醉酒者、智障者、精神病患者等乘客进站乘车须有健康成年人陪同。

第十一条烈性传染病患者或健康状况危及他人安全者不得进站、乘车。

第十二条乘坐自动扶梯时,应握紧扶手、站稳,保管好随身携带的行李,同行人应照顾好第十条所列人员;乘客搭乘轨道交通设施范围内垂直电梯时,应和电梯门保持一定距离,不得在电梯内打闹或蹦跳。

第十三条乘客应在站台黄色安全线内侧排队候车,在车停稳后依次上车;候车时应照看好同行的第十条所列人员;禁止在站台边缘与黄色安全线之间行走、坐卧、放置物品或倚靠站台门、站台安全护栏。

第十四条禁止在车站、列车内互相推搡。上下车时,乘客应留意列车与站台间的空隙,当列车与站台门出现灯闪铃响时,停止上下车。乘车时不要手扶列车车门或挤靠车门。

列车到达终点站后,乘客应当下车,不得在车厢内逗留。

第十五条乘客通过轨道交通设施范围内的扇门闸机时,应照顾好同行的第十条所列人员;不得用手触摸闸机扇门;通过闸机后,不得在闸机通道停留或往返行走。

第十六条乘客应主动给老、幼、病、残、孕以及怀抱婴儿或者有其他需要帮助的人士让座和提供方便。

第十七条遇到轨道交通客流激增,严重影响运营秩序,可能危及运营安全时,乘客应当配合运营单位和相关部门所采取的限制客流临时措施。

第十八条发生意外情况时,乘客应保持冷静,服从车站工作人员的指挥;需要紧急疏散时,乘客须在工作人员的指引或广播的指示下,有序疏散。

第十九条乘客应当自觉遵守线路运营单位有关票务、安全等方面的服务须知,接受、配合地铁车站的安全检查,听从工作人员的指挥;发生纠纷时,可向工作人员反映,但不得影响正常运营。

第二十条乘客违反本守则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经营单位、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执法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违反相关规定并受到处罚应纳入信用监管的,按照规定将有关信用信息纳入信用信息监管平台。

第二十一条本守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守则由南昌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2020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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