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6年第4号)第三十二条规定,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发证机关注销其从业资格证件:(四)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的机动车驾驶证被注销或者被吊销的。第四十八条规定,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有下列不具备安全条件情形之一的,由发证机关撤销其从业资格证件:(二)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发生重大以上交通事故,且负主要责任的。
现拟对卞骏等20名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予以注(撤)销,并予以公告,公告期为30日。
请上述驾驶员在公告期内主动将相关证件交回至南昌市市民中心交通窗口。如对本注(撤)销决定不服,可自本公告期满起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公告期满起6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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