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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撤销陈建华等106名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的公告
来源:市交通运输局  发布日期: 2024-09-30  访问量: 

依据《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5号)第三十九条规定,出租汽车驾驶员有下列不具备安全运营条件情形之一的,由发证机关撤销其从业资格证,并公告作废:(二)有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有吸毒记录,有饮酒后驾驶记录,有暴力犯罪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记满12分记录。

现拟对陈建华等106名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予以撤销(详见附件),并予以公告,公告期为30日。

请上述驾驶员在公告期内主动将相关证件交回至南昌市市民中心交通窗口。如对本注(撤)销决定不服,可自本公告期满起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公告期满起6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出租汽车驾驶员符合撤销从业资格证条件人员名单106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