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依据《南昌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公路工程竣(交)工检测机构库管理办法(试行)》成立公路工程竣(交)工检测机构库,并按相关程序选择四家信用良好的检测单位入库,经一段时间试运行,在各项目建设等从业单位的支持下运行良好,公路工程竣(交)工检测水平得到稳步提升。为进一步规范完善检测库的设置,更公平公正的面向社会拓宽检测单位与参建单位双向自主选择范围,支队决定向社会公布《南昌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公路工程竣(交)工检测机构库管理办法(试行)》,并公开增补公路工程竣(交)工检测机构库成员单位,欢迎符合条件(具体见附件)的检测单位报名候选。
报名时间:2022年9月23日至2022年9月28日
联系单位:南昌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地 址:南昌市东湖区阳明路26号
联系人:罗贤兵 联系电话:0791-86827599
附件:1、《南昌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公路工程竣(交)工检测机构库管理办法(试行)》;
2、报名函(格式)及公路工程竣(交)工检测机构入库资格条件、所需提供材料清单。
南昌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2年9月21日
附件1:
南昌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公路工程竣(交)工检测机构库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南昌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工程质量竣(交)工验收质量检测工作,根据《江西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等特建立南昌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竣(交)工检测机构库,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建立的检测机构库适用于对南昌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监督管辖范围内的公路工程项目进行竣(交)工验收检测单位的选取。市管辖范围内的公路工程的日常抽检、专项督查检测及县级交通建设质监部门对其管辖范围内的公路工程项目进行抽检或竣(交)工检测,如需选取检测单位也可利用此库自愿选取相关单位进行检测工作。
第三条 建(入)库。由支队对从南昌市内信誉良好、技术可靠、具有交通部颁发的公路综合乙级以上检测资质的企业检测单位进行调查,发布邀请函邀请符合要求的检测单位入库;也可由具有交通部颁发的公路综合乙级以上检测资质的企业检测单位随时自愿报名入库。经支队调查审核通过后,确定选定的检测单位,经支队“三重一大”程序通过集体过会讨论通过后建立(入)竣(交)工检测机构库。因法律规定检测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故由建设单位按政府采购程序从检测单位库中自行选择检测单位。
第四条 检测机构入库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信誉良好、技术可靠、具有交通部颁发的公路综合乙级以上检测资质的检测单位。
(二)有五年以上的竣(交)工检测经验,在近三年内的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接受委托检测机构必须通过资质认定及交通行业内等级评定,等级能力满足项目交工验收检测要求;
(四)因违约失信、质量管理等问题正处于调查、责令整改期间的,不得申报。
(五)检测机构库服务期为每期五年。
第五条 检测机构库的建立、监管等相关工作由南昌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具体负责。
第六条 检测机构在承接南昌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监管项目交竣工验收检测活动中,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关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开展检测工作,规范出具检测报告,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七条 入库的检测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一)接受建设单位的委托,在检测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担相关检测业务,并根据技术服务合同收取检测费用;
(二)依法独立进行相关业务活动,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的非法干预,科学、公正、严谨、客观开展检测工作;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 入库检测机构应履行的义务:
(一) 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遵循科学、公正、准确、高效的原则,认真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
(二) 检测机构完成检测业务后,应及时出具科学、公正、准确、规范、完整的检测报告;
(三) 对检测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及其他秘密事项予以保密;
(四) 接收和协助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的依法监督、检查,遵守相关纪律和规章制度;
(五)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九条 检测机构应当在自身资质范围内承接南昌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监管项目竣(交)工验收检测业务。
第十条 南昌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监督的公路项目竣(交)工验收需要检测服务时,项目建设单位应按政府采购程序,在相关部门监督下从检测机构库选取。检测单位应制定检测方案,检测内容、检测项目、检测频率应满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规范及南昌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监督工作的要求,检测单位应严格按方案内容进行检测,不得漏检。
第十一条 检测机构库实行定期检查考核制和“黑名单”退出机制动态管理。
第十二条 南昌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应对入库的检测机构是否仍符合入库条件进行定期检查,发现不具备检测条件的将机构删除出库。
第十三条 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取 “黑名单”退出机制,在年度考核后,清除出检测机构库,计入检测机构库诚信档案,建设单位5年内不得委托其承担南昌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监督的公路工程项目竣(交)工检测的相关业务:
(一) 入库时,在企业资质、业绩、奖惩情况、从业人员等方面弄虚作假、挂靠、提供不实信息资料的;
(二) 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被司法机关、行政监督等部门或行业自律组织处罚或处理的;
(三) 在开展检测业务过程中,串通违规操作、出具的检测报告或审查结论严重失实、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报告的;
(四)取得检测服务后,不参与检测的;
(五)三次以上(含三次)无故在规定的期限内无法完成检测任务,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出具检测报告。
(六)未严格按照检测方案进行检测,存在漏检或者超越资质参数检测的情况。
(七)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十四条 入库检测机构在提供检测服务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依法依规处罚处理:
(一) 利用工作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二) 不认真履行第三方检测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向有关部门报告的;
(三) 违反保密纪律或回避规定的;
(四) 拒绝接受相关部门指导和监督的。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一、报名函格式。
报 名 函
南昌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我单位欲报名参加 南昌市公路工程竣(交)工检测机构库成员单位的候选,如符合条件,成功入库,自愿按《南昌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公路工程竣(交)工检测机构库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接受管理。联系方式如下,请予以确认。
单位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检测资质: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传真电话:
电子邮箱:
单位(公章):
法人(签章):
日期: 年 月 日
二、公路工程竣(交)工检测机构入库资格条件:
(一)信誉良好、技术可靠、具有交通部颁发的公路综合乙级以上检测资质的检测单位;
(二)有五年以上的竣(交)工检测经验,在近三年内的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接受委托检测机构必须通过资质认定及交通行业内等级评定,等级能力满足项目交工验收检测要求;
(四)因违约失信、质量管理等问题正处于调查、责令整改期间的,不得申报。
(五)检测机构库服务期为每期五年。
三、报名公路工程竣(交)工检测机构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加盖公章的申请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二)加盖公章的申请单位资质证书、CMA等级证书复印件(含相关检测参数);
(三)近五年的主要检测业绩材料;
(四)无重大违法记录、违约失信、质量管理等问题的证明材料;
(五)自愿入库,接受按《南昌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公路工程竣(交)工检测机构库管理办法(试行)》进行入库管理的承诺函;
(六)申请单位法人身份证明或自然人授权委托书(申请单位联系人非法人代表本人,需提供经办人和法人代表身份证明 );
(七)上报材料时,组织机构代码证、资质证书、CMA等级证书需带原件予以核对。
四、提交材料后视为邀请人同意接受按《南昌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公路工程竣(交)工检测机构库管理办法(试行)》进行入库管理。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按“管理办法”进行审核,确认是否具备相应检测能力,是否符合入库资格,如入库将正式通知你司。
五、报名不收取任何费用,监督电话0791-868553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