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首页 > 通知公告
关于渔船(含渔业辅助船)检验事项的通告
来源:市交通运输局  发布日期: 2021-12-02  访问量: 

辖区渔船(含渔业辅助船)所有人:

根据上级文件相关要求,原渔船检验职能已划转至交通运输部门。现就有关检验事项通告如下:

一、 受理机构信息

船舶检验机构:南昌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受理地址:南昌市水路运政码头交通执法趸船一楼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潘金平 86856380

二、 检验申报要求

(一)渔船:

1、船舶所有人应按有关规定向船舶检验机构申报法定检验,并在法定检验前对渔船进行自检和预检,根据预检情况如实填写《渔船安全环保技术状况声明书》,声明书应由船长或船舶所有人亲笔签字,对真实性负责,声明书格式由部海事局统一规定。

2、图纸审查申报应由渔船设计单位按照海事局发布的有关图纸审查规定向船舶检验机构申报。设计单位委托其他单位送审的,送审单位应提交设计单位法人代表委托书。

3、船舶所有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应在渔船制造或改造开工的 3个工作日之前,向船舶检验机构申报初次检验;应在证书的每一周年日期前、后3个月内申报年度检验;在证书有效期限届满前3个月内申报换证检验。

4、检验申报应提交资料

4.1初次检验:(1)船舶检验申报书;(2)经审查批准的图纸及图纸批准书复印件;(3)船舶所有人授权申请检验的委托书或船舶修造合同复印件;(4)其他所需材料。

4.2营运检验:(1)船舶检验申报书;(2)渔船安全环保技术状况声明书;(3)现有船的检验证书及其图纸资料等文件;(4)其他所需材料。

4.3临时检验:(1)船舶检验申报书;(2)现有船的检验证书及其图纸资料等文件;(3)其他所需材料。

(二)渔业辅助船

2019年6月1起,对新建内河渔业辅助船,应按海事局有关内河船舶检验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检验和发证;对现有内河渔业辅助船,按原适用的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进行检验。

三、 工作程序

(一)检验申报:船舶所有人按本公告第二点“检验申报要求”向船舶检验机构书面提交检验申报。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本机构将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未通知的,视为受理。

(三)申请人与现场验船师确定上船时间。如实船检验合格,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发证;如实船检验存在整改项目,待整改复核合格后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发证。

四、 本公告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南昌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