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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办法》修订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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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办法》于2011年3月5日由市人民政府令第143号发布,根据2023年7月26日市人民政府令第172号予以修正。此次修正的条款如下:

1.将第四条第三款予以删除。

2.将第四条第四款修改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监督管理工作”。

3.将第六条修改为“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二)有健全的培训机构和管理制度;

“(三)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教学人员、管理人员;

“(四)有必要的教学车辆和其他教学设施、设备、场地。

“相关具体条件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4.将第七条修改为“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在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并附送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5.将第八条修改为“县(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收到备案材料后,对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应当予以备案并编号归档;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书面通知备案人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

6.删除第九条。

7.将第十条修改为“县(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已备案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场所、培训车型、教练场地等信息,并及时更新,供社会查询和监督。”

8.将第十一条修改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变更培训能力、培训车型及数量、培训内容、教练场地等备案事项的,应当符合法定条件、标准,并在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原备案部门办理备案变更。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场所等营业执照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完成营业执照变更登记后15日内向原备案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9.将第十二条修改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公示其经营项目、培训能力、培训车型、培训内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教练员、教学场地、投诉方式、学员满意度评价参与方式等情况。

“培训机构应当按照省发展改革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的浮动幅度收费。”

10.将第十三条修改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开展培训业务,应当与备案事项保持一致,并保持备案经营项目需具备的业务条件,规范招生报名工作。

“招生广告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并标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投诉举报电话。”

11.将第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提倡使用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市市场监督主管部门制定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合同示范文本。”

12.将第十六条修改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在其备案的教练场地开展基础和场地驾驶培训。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在道路上进行培训活动,应当遵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和时间,并在教练员随车指导下进行,与教学无关的人员不得乘坐教学车辆。”

13.将第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培训机构停业、歇业的,应当妥善安置已招收的学员。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督促培训机构处理好善后事宜。”

14.将第二十条修改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聘用与其培训业务相适应的教练员,建立教练员档案,并将教练员信息报送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对教练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教学技能、应急处置等相关内容的岗前培训,对教练员每年进行至少一周的脱岗培训,定期开展教练员教学质量信誉考核,公布考核结果。”

15.将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需要参加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人员,应当到依法备案的培训机构参加培训,在报名时填写学员登记表,并提供身份证明和复印件。”

16.删除第二十七条。

17.将第二十八条修改为“教练员应当规范施教,如实填写教学日志和培训记录,完成规定的培训内容和学时,接受机动车驾驶新知识、新技术再教育。”

18.将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八条中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修改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19.删除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一条中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20.删除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一项、第三十九条。

南昌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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