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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范(2022年修订版)》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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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修订背景

根据《南昌市轨道交通条例》(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条: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轨道交通运营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二十五条: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制定轨道交通管理规范和乘客守则,并向社会公布。

2016年12月26日,我局下发《关于印发<南昌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范>的通知》(洪交发[2016]137号),规范我市轨道交通运营秩序。    

2015年12月26日南昌市轨道交通1号线正式开通试运营后,2017年8月18日2号线(首通段)顺利开通试运营,2019年6月30日2号线(后通段)顺利开通试运营,2020年12月26日3号线开通初期运营,2021年12月26日4号线开通初期运营。期间,我市轨道交通运营里程从当初的1号线28.84公里增长到现在1、2、3、4号线共计128.45公里,  2018年7月1日随着《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2018年第8号部令)出台,轨道交通运营监管职能也从住建部划到交通运输部。为保障运营安全,提高服务质量,促进城市轨道交通行业健康发展,交通运输部近年来出台了一系列管理办法和技术规范,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8号)、《城市轨道交通客运组织与服务管理办法》(交运规[2019]15号)、《城市轨道交通行车组织管理办法》(交运规[2019]14号)、《城市轨道交通服务质量评价办法》(交运规[2019]3号)],原有版本已不适应新要求,需要修订。

二、主要调整内容

2016年原版共八章42条,分别为总则、行车组织服务、客运站场服务、票务信息服务、服务设施设备、岗位工作人员、监督投诉评价、附则;2022年修订版共八章45条,分为总则、行车组织服务、客运服务、票务信息服务、服务设施设备、运营服务人员、监督投诉评价、附则。变更和完善内容举例如下:

(一)变更内容

1、全天运营时间方面,从原版14小时调整到15小时

原版第六条 轨道交通单线路全天运营时间不得少于14个小时。修改为:第七条 运营单位应确保城市轨道交通线路的全天运营时间不少于15小时

2、服务设施设备方面,增加列车内应配备无障碍设施,且车站工作人员应为有需要的乘客提供无障碍乘车服务

原版第三十三条 车站应当设有无障碍通道及其他服务设施,并确保设施的完好和运行正常。

修改为:第三十七条 车站和列车内配备的无障碍设施应保持功能完好,车站工作人员应为有需要的乘客提供无障碍乘车服务。

3、服务质量方面,从服务质量考核制度变成服务质量评价制度

原版第四十一条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运营单位服务质量考核制度,对运营单位执行本规范进行监督检查、测评和指导;修改为:第四十三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应当对运营单位客运组织与服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每年组织开展服务质量评价,向社会公布服务质量评价结果,督促运营单位不断改进服务。

(二)完善内容

1、增加噪声污染防治内容

依据市生态环境局复函,第十四条(原版第十一条)增加:建立噪声污染防治制度,明确责任人及相关人员责任;使用低噪声低震动设施,加强高架桥段声屏障维保,外排噪声符合声环境质量标准。积极开展静音车厢等宁静区域创建活动,共同维护生活环境和谐安宁。

2、细化运营服务和安全应急信息内容

原版第十四条修改为新版第十七条 运营单位应当通过标识、广播、视频设备、网络等多种方式按照下列要求向乘客提供运营服务和安全应急等信息:

(一)在车站醒目位置公布首末班车时间、城市轨道交通线网示意图、进出站指示、换乘指示和票价信息。

(二)在站厅或者站台提供列车到达、间隔时间、方向提示、周边交通方式换乘、安全提示、无障碍出行等信息。

(三)在车厢提供城市轨道交通线网示意图、列车运行方向、到站、换乘、开关车门提示等信息。

(四)首末班车时间调整、车站出入口封闭、设施设备故障、限流、封站、甩站、暂停运营等非正常运营信息。

3、细化运营单位服务质量承诺内容

原版第三十八条修改为新版第二十条 运营单位应每年向社会公布运营服务质量承诺及履行情况,服务质量承诺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列车正点率、列车运行图兑现率等列车运行指标。

(二)自动售票机可靠度、自动检票机可靠度、乘客信息系统可靠度等客运服务设备设施运行指标。

(三)乘客投诉、意见、建议受理渠道和处理时限。

(四)服务改进的举措和计划。

三、有关工作

我局于2021年下半年开始组织对2016年版的《南昌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范》进行修订,并于2021年12月发函征求了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公安局(含地铁公安分局)、南昌轨道交通集团、南昌中铁穗城等单位及局法律顾问的意见,于2022年元月在门户网站上发布《南昌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范(修订稿)》征求意见通告,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我局充分考虑了相关部门意见对《南昌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范(修订稿)》进行了完善,并经局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后,于2022年4月7日向市轨道交通集团、中铁穗城公司发文《关于印发<南昌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范>的通知》(洪交规[2022])1号),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

附件1:南昌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范

附件2:征求部门意见反馈情况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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