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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江西省水路交通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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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交通厅

内河水路交通是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和水资源综合利用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运量大、成本低、投资少、绿色环保等诸多比较优势,水路运输在促进经济发展、优化产业结构、服务对外开放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江西省水资源丰富,拥有五大河流,航道里程5716 公里,其中长江黄金水道里程156公里。随着交通强国战略的提出,江西省委、省政府提出融入长江经济带发展战略和加快建设我省江海直达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战略部署,加快水运发展。《江西省水路交通条例》于2021年11月19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2022年3月1日正式施行。这是江西省首部水路交通综合性地方性法规。《条例》的出台,是贯彻落实《航道法》、《港口法》,推动全省水路交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对于破解全省水路交通发展难题、推动全省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建设、落实江西省委、省政府交通强省战略部署起到制度性支撑作用。

《条例》分为八章六十四条,对全省航道和港口的规划、建设、养护、保护,港口与水路运输经营,发展与保障,水上交通安全及其监督管理等方面作了具体的规定。其中既有对上位法相关规定的补充和细化,又有将本省实际经验做法上升为法规条文的固化,既有前瞻性促进发展的引领性规定,又有切实有效的保障性规定。

一、与改革同步,职责清晰助推水路交通高效发展

根据江西省交通运输领域事业单位改革和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改革后的职能调整情况,《条例》对本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省港航事务性机构的职能进行了调整界定,并对水路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主体进行了明确。

一是明确了水路交通管理体制和《条例》的调整范围。《条例》对本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职责进行了调整界定,明确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港航事务性机构、所属的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的具体职能。同时规定了《条例》的适用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长江干线航道的规划、建设、养护、保护和管理,长江干线的交通安全管理,渔业港口、军事港口的建设和管理,军事船舶、体育船舶、渔业船舶的监督管理不在本《条例》的适用范围。

二是明确了水路交通行政执法主体。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由省、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以本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名义实施。同时根据本省水路交通管理的实际情况,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的水路交通工作部门,具体行使本《条例》规定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水路交通管理工作的职责,目前九江市成立了九江市港口航运管理局,具体行使九江市水路交通管理职责。

二、聚焦发展堵点,措施有力助推水路交通协调发展

一是规定航道、港口规划的严格执行要求。针对省内尚存在某些航道、港口在规划后得不到切实执行,以及违规占用航道、港口规划用地的现象,《条例》第七条第三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航道、港口规划建设航道、港口设施和其他设施。航道、港口建设用地属于交通基础设施用地,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土空间开发与保护的决策部署,《条例》第八条规定依法纳入国土空间规划的航道、港口建设用地,应当依照土地管理和城乡规划等有关法律、法规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并按照规划的用途使用。

二是明确航道及配套设施建设等责任主体。《条例》第十三条规定,长江干线航道以外的其他内河高等级航道由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共同负责组织建设,其他等级航道由沿线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建设。航道中新建航运(电)枢纽工程库区的建设、运行及其管理由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进一步明确了我省航道及配套设施建设及运行管理等事项的实施主体以及地方政府相关事权和责任,对于推动水运高质量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三是建立航道通航水位调度机制。我省现有三级及以上高等级航道871公里,赣江、信江已基本具备三级通航条件,但航运仍主要集中在长江九江段和赣江湖口——南昌段,其他航道受枢纽运行水位低、船闸协同调度机制不健全等因素影响,水运潜力难以充分发挥。为尽快打通赣江水路通道,更好地发挥水运对沿江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持和保障作用,《条例》第十六条明确由省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建立高等级航道船闸通航调度机制,并确定牵头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统一调度,保障上下游航道通航水位衔接,符合国家规定的通航标准和技术要求。

四是加强对砂场以及砂石装卸点的安全监管。我省沿河砂场以及砂石装卸点是砂石堆放、转运的重要场所,为明确监管职责,《条例》第二十一条根据我省砂场及砂石装卸点设立的实际情况,厘清和明确了规划港区内、港区外两种情形的监管责任主体。规划港区内的砂场及砂石装卸点,由当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港口法及相关规定依法管理;对于设置在规划港区外的砂场以及砂石装卸点,由批准设立该砂场及砂石装卸点的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管,落实经营人安全生产和污染防治的主体责任,并督促经营人自采砂期满后三个月内自行拆除临时设施设备,恢复岸线原貌。

三、发挥导向功能,引领水路经济转型升级发展

一是促进运输结构调整、多式联运和港航企业转型升级。为加强对促进运输结构调整、多式联运发展和港航企业转型升级等的政策支持和引导,为水运高质量发展提供更为有力的法治保障,《条例》第四十六条作出了导向性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采取有效措施,调整运输结构,推动大宗货物及中长距离货物运输向水运有序转移,推进公水、铁水、水水等多式联运,提高全省水路货运量占比;促进港航企业转型升级,推进企业规模化、集约化、专业化发展,鼓励水运企业联合重组、做优做强。

二是促进港口一体化发展。全省港口发展坚持政府指导、市场运作、合作共赢的原则,加强资源统筹配置,改善港口供给结构,促进航运物流要素集聚,逐步实现全省港口布局、运营、管理、服务一体化发展,推动港口、产业、城市统筹协调发展。《条例》第四十八条明确省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港口资源集约高效利用,促进港口布局、运营、管理、服务一体化发展。鼓励省内港口与发达地区港口合作,进一步提升港口综合竞争力和服务水平。

三是促进水路智慧交通发展。2019年5月,交通运输部、科技部等国家七部委联合印发了《智能航运发展指导意见》,明确要求加快高新技术与航运要素的深度融合,加快高新技术在船舶、港口、航道等领域的创新应用。因此为促进信息化技术在水路交通发展中的运用,《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应当加强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信息技术的推广应用,发展水路智慧交通,提高航道网运行监测以及调度指挥和水路交通安全管理信息化水平,逐步实现高等级航道智能感知、船闸智能联合调度,提升航道、港口智能化服务水平。

四是促进我省区域性航运中心发展。交通运输部《内河航运发展纲要》中明确指出应加快提升内河航运服务水平。2017年,江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建设九江江海直达区域性航运中心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17〕26号),依托九江港口及航运优越的发展条件和腹地运输发展需求,启动九江区域性航运中心建设。为鼓励新的发展模式,《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鼓励发展航运交易、金融保险、物流信息等现代化、绿色航运服务业,支持区域性航运中心的发展。

四、突出保护,促进水路交通可持续发展

一是节约高效利用港口岸线。港口岸线是港口建设的基础性资源,为确保江西有限的港口岸线资源发挥最大效能,《条例》第十条规定港口岸线要坚持深水深用、节约使用和集约利用的原则,并作出科学引导,将港口岸线资源优先用于公用码头建设。为了防止港口岸线占而不用、多占少用现象以及“批临长用”现象发生,《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了港口岸线使用人的开工建设期限;第二款规定,建设的临时港口设施,应当在经批准的使用期限到期后三个月内自行拆除,恢复岸线原貌。为打击违法审批港口岸线的行为,《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项作出了追责规定。

二是多管齐下开展水环境保护。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水污染,强化船舶污染治理,促进水路交通绿色发展,《条例》第二十二条建立了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和处置联合监管机制,明确将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和处置纳入当地城市公共转运、处置系统,加强日常监管。为推动船舶的应用符合节能减排和绿色低碳的发展方向,保护生态环境、提高水路运输效能,《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了推进船型标准化、推广使用清洁能源的发展保障措施。为落实“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理念,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发展水路交通应当统筹兼顾水生生物资源、水生态环境的保护,重点保护饮用水水源地、水生生物保护区和鸟类栖息地等重要、敏感性态功能区。

江西省水路交通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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