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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南昌市交通运输局政府信息公开管理规定》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日期: 2019-06-13  访问量: 

局属各单位,局机关各处室: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促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南昌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等规章制度和上级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经研究决定制定《南昌市交通运输局政府信息公开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南昌市交通运输局   

2019年6月13日    

南昌市交通运输局政府信息公开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促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规章制度和上级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政府信息,是指局属各单位、局机关各处室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政府信息、要求公开政府信息的权利。

第三条政府信息公开遵循合法、公正、公平和便民、及时、准确的原则,应当遵守国家保密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局设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局长任组长,分管局领导任副组长,局属各单位、局机关各处室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统一领导、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具体负责局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要职责:

(一)建立健全局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二)组织编制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三)负责本部门主动公开政府信息事宜;

(四)受理和处理本部门收到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五)组织协调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六)具体指导、协调局系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七)组织对局系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检查考核;

(八)其他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关的职责。

第五条局属各单位、局机关各处室(以下简称公开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公开责任单位应结合本单位实际,指定专人负责政府信息公开的收集整理、报送或发布工作。公开责任单位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任务要求;

(二)配合办公室组织编制《指南》《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三)主动、及时、准确地公开本级职责范围内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

(四)办理本级职责范围内依申请公开信息事项;

(五)其他与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关的职责。

第六条局建立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审查按照“谁制定、谁审查、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明确审查程序和责任。

公开责任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未经审查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对按规定应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填写《政府信息网上公开保密审查表》(附件1)

第七条公开责任单位对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形式、时限等是否符合《条例》的相关要求进行审查。发现影响或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及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二章公开的方式

第八条根据及时、有效、节约和易获取、易认知的原则,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按以下一种或者几种方式予以公开:

(一)南昌市政府信息公开平台,网址:http://xxgk.nc.gov.cn/。

(二)南昌市交通运输局网站,网址:http://ncjt.nc.gov.cn/。

(三)政务微信公众号“南昌交通运输”,政务微博“南昌市交通运输局”。

(四)南昌市会展路199号红谷大厦B座9楼南昌市交通运输局办公地点电子显示屏。

(五)新闻媒体,如报刊、广播、电视及新闻发布会等。

(六)其他便于公众及时获得信息的方式。

第九条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公开责任单位应当自该信息生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并保证所发布信息的及时性、有效性和完整性,所公布的信息内容发生变化时应及时更新。

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主动公开

第十条对符合下列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部门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十一条公开责任单位依照本规定,在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1、概况信息:本级部门介绍,机构职能,领导概况;

2、法规文件:规范性文件,其他文件,政策解读;

3、规划计划:发展规划,工作计划;

4、工作信息:政务信息,公告公示,统计数据;

5、人事信息:领导干部任免公告,公务员招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聘,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表彰和奖励;

6、财经信息:部门预决算等;

7、行政执法:执法依据、执法人员、执法工作;

8、其他应主动公开的信息。

第四章依申请公开

第十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需要,可以向本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申请人应当合法使用依申请获得的政府信息,不得利用依申请获得的政府信息从事违法活动。

第十三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通过南昌市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系统或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附件2)向局提出申请,由局办公室统一受理。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局办公室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经申请人签名确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二)所需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所需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第十四条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作出答复或者处理:

(一)属于公开范围或者申请公开的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得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要求提供的政府信息含有不予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提供可以公开的内容;

(三)依法不属于本局公开或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及其联系方式;

(四)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予公开的理由;

(五)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第十五条公开责任单位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期限内,但征求意见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对于同一申请人向同一责任单位就同一内容反复提出公开申请的,可以不重复答复。

对申请人申请公开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政府信息,可以不予提供;对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信息,如公开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按规定不予提供,可告知申请人该申请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

第十七条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导致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或者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中止,障碍消除后期限恢复计算。期限的中止和恢复,办公室应当通知申请人。

第十八条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有条件的可以安排适当时间和场所,供申请人当场阅读或者自行抄录。应申请人要求,可以提供打印、复制等服务。申请人在申请中选择以邮寄、递送、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获取政府信息复制件的,应当以该申请要求的形式提供。因技术原因无法满足的,可以选择以符合该政府信息特点的形式提供。依据申请人的申请公开和提供政府信息不得收费,包括:检索费、复制费(含案卷材料复制费)、邮寄费。

第五章监督与保障

第十九条办公室负责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社会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每年组织一次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检查,形成局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并按规定时间公布。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检查纳入各公开责任单位年度工作目标考核管理。

第二十条政府信息公开考核主要内容及评分标准:

(一)成立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组织机构(20分);

(二)政府信息公开内容的完整准确(40分);

(三)政府信息公开的形式、范围和时限(15分);

(四)政府信息公开的投诉情况(15分);

(五)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及时对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目录》进行修订完善(10分)。

第二十一条考核采取自评与考评相结合的方式。自评由各公开责任单位自行组织,写出书面自评报告。考评由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对公开责任单位进行全面或重点考核检查。

第二十二条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结果分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90分以上为优秀,80分以上为良好,60分以上为合格,不满60分为不合格。

第二十三条办公室根据考核结果、结合实际进行奖惩:

(一)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单位和成绩突出的个人,给予通报表彰。

(二)对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其在接到考核结果一个月内进行整改,整改结果报领导小组。

(三)各公开责任单位擅自发布政府信息造成负面影响的,应及时予以澄清、挽回影响,按规定对责任单位和相关人员追责。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况给予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涉嫌违纪违法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理:

1、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2、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3、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4、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四条各公开责任单位违反本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投诉。责任单位接到投诉后,应及时调查处理,在1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第二十五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公开责任单位拒绝公开与其利益有密切关系的政府信息,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所涉及的内容,凡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规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政府信息网上公开保密审查表;

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3、南昌市交通运输局政府信息依法申请公开工作流程图。